
新湖南客戶端12月25日訊(通訊員 曾蓉 徐昊)近日,東安法院石期市法庭成功調解一起酒后砸車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回顧:2024年6月,蔡某云因喝醉酒與其兄弟蔡某石發生爭執,后蔡某云誤認為停放在蔡某石家門口的車子是蔡某石的車子,為了泄憤,蔡某云拿起一塊紅磚將停放在蔡某石家門口的車子前擋風玻璃、左側駕駛位玻璃、左后側乘客位玻璃全部砸爛,并將車子的引擎蓋、A柱、B柱砸至不同程度的掉漆、變形。車主蔣某某報警并前往4S店維修車輛。事后車主蔣某某與蔡某云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蔣某某遂訴至法院。
為了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在充分了解案情并征得當事雙方同意后,承辦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對事實無爭議,但就賠償金額始終爭執不下,承辦法官采用“背對背”的方式分別對原、被告進行釋法說理,也充分向雙方闡釋了時間、成本、鄰里關系各方面的利害關系,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最終,在承辦法官主持下,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了調解協議,一場因醉酒引發的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飲酒勿貪杯,醉酒勿沖動。醉酒后損壞他人財物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面臨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損壞財物的行為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行為人給予拘留或警告并處以罰款,如果醉酒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行為人因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何璐
一審:何璐
二審:王坤
三審:張明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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